淺談言論自由
20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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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議員兼城大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發表文章敦促港府管制網路,她說:“勿以自由為名 放任網上不良信息。”
言論自由、表現自由、思想自由、傳播自由就是自由,不以其內容為標準;也就是說政府無權扮演良心捍衛者角色,無權以可能的危險之名限制公民的任何權利,否則就不稱為自由了。 “放任”更是個奇怪的用詞,梁議員,政府即無權放任,也無權不放任任何言論。公民的言論自由超出政府權限範圍。
這位梁議員據說是位隱性左派,我不認識她,是不是左派我也沒意見。但華人社會對於自由的認知錯誤跟這些有影響力的人的言論很有關係。
自由就是自由,政治學中所指自由,即人民的自由,就是指政府不得干涉的自由,言論自由,包括發表色情、吸毒之類的言論,均無條件受保護。政府所能做的就是在這些言論超出“言論”范疇,比如說成為脅迫、恐嚇、以及(販賣毒品等)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時才能干涉。另外就是在保護言論自由的同時,避免一些非行為能力者,亦即兒童,受到某些確定享有自由的“不適宜”言論所污染,亦即公開傳媒分級制度,而即使如此,分級的標準也應該由非政府的民間專家學者界定。
政府對於人民的任何言論恰當與否、善良與否,都沒有權力發表意見。這裡所說的人民包括每一個人,每一個我們討厭的不齒的“不良的”人。
補充一句,所謂捍衛言論自由,往往在針對我們不喜歡、不認同的言論時才談得上捍衛,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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